东方园林:公司章程(2020年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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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本章程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二章 附则.....................................................................................................47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1】48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1100002416896。
    
    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0万股新股,并于2009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 Environment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546.2004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裁行使职权。
    
    (四)提高党组织的组织力,切实要把党员组织起来、把群众发动起来,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宗旨: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践行“绿水青
    
    公司章程
    
    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专注于生态环保领域的投资、设计、施工、研究、
    
    开发和运营,通过治理生态人居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创建无废城市等,为建设
    
    美丽中国贡献力量;以技术领先、设计创新、质量创优、服务一流为宗旨,通过
    
    崇德守信、阳光健康的经营活动,满足客户需求,兑现股东权益,实现国家利益
    
    与企业利益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股东、客户、员工等各方
    
    的互利共赢。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污染治理;研究、开发、种植、销售、养护园林植物;园林环境景观的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销售建筑材料、园林机械设备、体育用品、花卉、日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玩具、文具用品;技术开发;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汽车尾气治理;烟气治理;废气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声、光污染治理;辐射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出租办公用房;工程勘察设计;测绘服务;规划管理;游览景区管理;社会经济咨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运动项目除外);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旅游信息咨询;旅游资源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策划;产品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电脑动画设计;技术咨询;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林木育苗、花卉种植。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经营范围和方式。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
    
    公司章程
    
    指依照《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
    
    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
    
    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3,366.13万元。公司发起人以及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何巧女2,692.9040万股,唐凯405.6186万股,刘骅168.3065万股,陈允中33.6613万股,付颀年33.6613万股,桑俊17.8405万股,程慧琪14.1378万股;发起人以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200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折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结构由普通股及优先股构成。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其中,普通股268,546.2004万股,优先股【】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章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章程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
    
    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公司章程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公司章程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每股优先股股份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确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股份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且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公司章程
    
    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条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决定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人”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
    
    公司章程
    
    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确定)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包括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
    
    公司章程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公司章程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公司章程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章程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章程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公司章程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公司章程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以上。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公司章程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优先股股东根据本章程约定的条件恢复表决权的,应当按照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相关计算和调整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换届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公司章程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章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公司章程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公司章程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公司进行不超过5,000万元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包括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含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总额),决定公司资
    
    公司章程
    
    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决定对其控股的公司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确定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出
    
    公司章程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和决策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确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裁提议时;
    
    (五)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六)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盖有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公司章程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拟审议的事项;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主席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七)、(十四)项事项以及就对外担保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就其余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
    
    公司章程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
    
    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需要,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履行其职责。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享有《公司法》中总经理的权利并履行总经理的职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章程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规章制度或处理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章程
    
    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全体监事的1/3。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
    
    公司章程
    
    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公司章程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
    
    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以上。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
    
    公司章程
    
    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章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管理层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每半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公司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半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2、票面股息率为附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固定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公司章程
    
    4、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5、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
    
    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6、公司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7、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8、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公司章程
    
    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需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应对此发表意见。公司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10%,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应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因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形发生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认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章程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公司章程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章程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公司章程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公司章程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总裁和《公司法》中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副总裁和《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中的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伟杰)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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