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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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就福莱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23日证监许可[2018]1959号文审核批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000股,公司股票于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9名。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90,98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79%,将于2020年2月17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95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5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3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执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股东、董事沈其甫,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韦志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监事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股东孙利忠、潘荣观和郑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0,98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表所示:序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
    
      号                   (股)        司总股本比例      量(股)      数量(股)
      1      郑文荣         57,780,000            2.96%      57,780,000            0
      2      沈福泉         38,520,000            1.98%      38,520,000            0
      3      祝全明         38,520,000            1.98%      38,520,000            0
      4      魏叶忠         19,260,000            0.99%      19,260,000            0
      5      韦志明         12,840,000            0.66%      12,840,000            0
      6      沈其甫         12,840,000            0.66%      12,840,000            0
      7      潘荣观          6,420,000            0.33%       6,420,000            0
      8       郑永           3,600,000            0.18%       3,600,000            0
      9      孙利忠          1,200,000            0.06%       1,200,000            0
           合计           190,980,000            9.79%     190,980,000            0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  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1,350,000,000  -190,980,000  1,159,020,000
     件的流通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350,000,000  -190,980,000  1,159,020,000
       股份
     无限售条  A股                          150,000,000   190,980,000    340,980,000
     件的流通  H股                          450,000,000             0    450,000,000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600,000,000   190,980,000    790,980,000
                  股份总额                1,950,000,000             0  1,950,00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伊苹 李晓芳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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