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十四)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
补偿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与上市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对方应当就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部分资产(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与交易对方国丰控股、国盛控股、裕泰投资、王志新就业绩承诺资产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在表决时,请关联股东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烟台裕丰投资有限公司、烟台裕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回避表决)。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迟 海 平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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