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六)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上议案,请审议。
(在表决时,请关联股东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烟台裕丰投资有限公司、烟台裕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回避表决)。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迟 海 平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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