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五)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相关指标的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本次交易前,泰和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国丰控股为泰和集团的控股股东,烟台市国资委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裕泰投资将与国丰控股保持一致行动,国丰控股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烟台市国资委。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上议案,请审议。
(在表决时,请关联股东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烟台裕丰投资有限公司、烟台裕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回避表决)。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迟 海 平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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