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曹永贵,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永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唐爱平,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
经查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8月31日,ST金贵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预计2019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197万元至14,670万元。2019年10月31日,ST金贵披露201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实际亏损15.84亿元,与业绩预告差异率为90.72%。ST金贵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ST金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
ST金贵董事长曹永贵、董事兼总经理曹勇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金贵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金贵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唐爱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金贵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永贵,董事兼总经理曹永德,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唐爱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1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