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沃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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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安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安鼎”)与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新)及《保证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的方式为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2,883.08万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5个月,年利率为8%(租赁利率会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调整的时间及幅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时间及幅度一致),总租金为人民币14,823.20万元,支付方式为不等额季付,由公司为内蒙安鼎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山高租赁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有助于缓解公司目前面临的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恢复生产的资金和设备需求,符合公司重整后的经营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子公司内蒙安鼎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交易及公司为子公司内蒙安鼎提供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金宝长 田进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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