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南京先声东元制药有限公司合作研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经营需要,交易定价会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不会对公司业绩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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