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南京先声东元制药有限公司合作研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做大做强原料药业务”的战略目标,可以拓展公司的产品管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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