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请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之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2、经审核,安永华明具备法定资格,能够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审计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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