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联交所”和“上交所”)的有关证券或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公司就信息披露的问题需同时遵守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两者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本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事业部、各
子公司其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系人;
(3)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
义务。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确定。
(4)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交所。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在境外或境内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或境外市场披露,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及联交所。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
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语。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没有相关规定,但上交所、联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
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及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联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相关的上市规则及相关公告格式
指引执行。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
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和公共关系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
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
和披露手续。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总经理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各事
业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应每两周向证券和公共关系部定期报送经总经理
办公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业务情况(格式请见附件)。
各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由相应股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照本条前款
执行。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还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专员对
接证券和公共关系部证券事务代表处理信息披露事宜。
如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参照《中远海运发展舆情监测及重大新闻事件应对
工作制度》、《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
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要影响的事宜(可参见但不限于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件及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
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当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
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或联交所咨询。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
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
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证券和公共关系部
负责具体编制及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确定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共同制定编制计划。
(四)各相关部门应配合依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进行相应工作安排,并保证所提
供和依据的数据、文件及所撰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定期报告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公布。
(六)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
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证券和公
共关系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证券和公共关系部提交上交所公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并报董事长同意后签发;
3、证券和公共关系部按上交所及联交所有关规定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
要求向证券和公共关系部提交相关文件;
2、证券和公共关系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4、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
5、证券和公共关系部按上交所及联交所有关规定公告。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及时
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和公共关系部;控股子公司在涉
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
券和公共关系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
指定授权人)签字;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相关归口管理的部门/事业部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和公共关系部报送相
关文件。
(二)证券和公共关系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报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签发;
(四)证券和公共关系部按上交所及联交所有关规定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按相关的上市规则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或中国证监会及上市规则所指定的其他媒体。
第三十八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媒体之外,还登载于上交所及
联交所指定网站。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
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
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和公共关系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第四十一条股东咨询电话:8621-65966105
传真:8621-65966498
电子信箱:ir@coscoshipping.com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战略发展部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
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
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
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
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章 考核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考
核中。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坚持“结果考核为主、过程考核为辅”的原
则,除对未按规定及时通报重大事件及报送文件的行为按标准扣分外,
对于因信息披露的违规给本公司资本市场表现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给
予该项指标全额扣分。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指标考核结果的核定充分尊重两地证交所、独立董事、律
师、审计师等有关各方的意见,给予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
第五十条 对于连续违规或出现考核扣分情况的公司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给
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执行,并应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附:信息报送表
公司名 时间 会议名称 决策事项 交易方 标的金额 预计签订合同时间
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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