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零二零年一月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科技”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吴和俊等13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杭州华网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交易标的”或“华网信息”)100%股权;
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相关规范的要求,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亿通科技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亿通科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自亿通科技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作出决议前 6 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公告之前一日止(即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重组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预案前(即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股票买卖情况序号 姓名 身份 买卖时间 买卖 数量(股) 期末股份
方向 数量(股)
1 朱敏 亿通科技 2019年3月21日 买 2,000 2,000
副总经理 2019年3月25日 卖 2,000 0
2 黄卫东 亿通科技 2019年6月27日 卖 34,900 184,700
监事
杭州融崇胜
投资管理合 2019年7月4日 买 2,000 2,000
3 陆家平 伙企业(有
限合伙)委
派代表沈晨 2019年7月31日 卖 2,000 0
曦之母亲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上市公司预案前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敏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人于2019年5月31日被亿通科技董事会任命为副总经理,此前并非亿通科技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知晓关于本次交易的意向及初步方案。本人于2019年3月21日及2019年3月25日进行股票交易时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已公告信息做出的独立判断及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黄卫东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2019年5月7日亿通科技公告了《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披露本人拟自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超过54,900股。本人于2019年6月27日减持股票时并未知晓关于本次交易的意向及初步方案,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已公告信息做出的独立判断及投资决策,本次减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陆家平、沈晨曦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人(本人母亲)于2019年7月4日及2019年7月31日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关于本次交易的意向及初步方案,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预案后(即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股票买卖情况序号 姓名 身份 买卖时间 买卖 数量(股) 期末股份
方向 数量(股)
2019年11月8日 买 42,800 42,800
杭州华网信 2019年12月2日 卖 2,200 40,600
1 潘青青 息技术有限 2019年12月13日 卖 20,600 20,000
公司董事陆
宇宁之母亲 2019年12月18日 卖 10,000 10,000
2019年12月19日 买 43,300 53,300
杭州华网信
2 王敏康 息技术有限 2019年10月8日 买 300 300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3 程田宝 杭州华网信 2019年10月8日 买 500 500
息技术有限 2019年10月9日 买 1,000 1,500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2019年10月14日 卖 1,500 0
平阳招纳股 2019年10月8日 买 700 700
权投资合伙 2019年10月23日 买 100 800
4 张振宇 企业(有限
合伙)委派 2019年11月19日 卖 800 0
代表 2019年11月26日 买 100 100
平阳招纳股 2019年10月8日 买 1,500 1,500
权投资合伙
5 潘玉英 企业(有限 2019年10月9日 买 500 2,000
合伙)委派 2019年12月6日 卖 1,000 1,000
代表张振宇
之配偶 2019年12月17日 卖 1,000 0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上市公司预案后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潘青青、王敏康、程田宝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且本人承诺将上述股票交易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陆宇宁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人于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不存在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振宇、潘玉英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结果、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个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亿通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披露情形,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关 伟 王子娟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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