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拟签署购买房产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项交易可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解决公司引进疆外技术人才在新疆办公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独立第三方市场定价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在该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 凌
独立董事:关 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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