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佳士科技
股票代码:300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磊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青兰一路3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0年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6、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8、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 资金来源....................................................9
第六节 后续计划...................................................10
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2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5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6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17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9
附表..............................................................21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潘磊先生
上市公司、佳士科技 指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潘磊先生于2020年1月16日和2020年1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5,000,000股。
本报告书 指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
《16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导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潘磊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711197209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青兰一路3号
通讯方式:139********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2015年至2017年,潘磊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至今,潘磊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5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磊先生最近5年内未受到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佳士科技股份,为佳士科技第一大股东外,潘磊先生不存在持有其他控制企业及关联企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佳士科技股份外,潘磊先生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潘磊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后,拟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潘磊先生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佳士科技 61,678,33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17%,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12.99%,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佳士科技 66,678,33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15%,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14.05%,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备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506,901,310 股,其中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32,188,8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5%,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474,712,459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一)2020年1月16日,潘磊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600,000股,平均交易价格为8.50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2,100,000元,本次增持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增加0.55%(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基数)。
(二)2020年1月17日,潘磊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400,000股,平均交易价格为8.50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0,000元,本次增持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增加0.51%(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基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佳士科技上市以来的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一)2013年1月18日,潘磊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000 股,成交均价为每股人民币10.04元,交易总金额为1,004,000元,本次增持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增加0.05%。
(二)2015年7月2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9,006,300股,其中潘磊先生获授1,200,000 股,由于股本增加导致潘磊先生总体持股比例下降0.10%。
(三)2015年10月12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潘磊先生股份增加43,634,367 股,持股比例不变。
(四)2016年4月12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数量为1,252,500万股,由于股本增加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下降0.04%。
(五)2016年7月24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427,020股,由于股本减少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增加0.01%。
(六)2017年1月19日,因个人资金需求,潘磊先生与千鑫恒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9,990,000股,每股人民币13元,合计减持金额为259,870,000元,本次转让股份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下降3.94%。
(七)2017年5月26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253,250股,由于股本减少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增加0.01%。
(八)2018年7月17日,公司股东深圳市宇业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清算手续,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其中由潘磊先生分配1,672,000股,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增加0.33%。
(九)2020年1月16日,潘磊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600,000股,平均交易价格为8.50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2,100,000元,本次增持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增加0.55%(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基数)。
(十)2020年1月17日,潘磊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400,000股,平均交易价格为8.50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0,000元,本次增持导致潘磊先生持股比例增加0.51%(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基数)。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有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剔除回购账户后公 持股数(股) 占剔除回购账户后
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潘磊 50,008,754 10.53% 16,669,585 3.51%
合计 50,008,754 10.53% 16,669,585 3.51%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系高管锁定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佳士科技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用于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计划或方案。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适当、合理的调整。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取得有权机构必要的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今后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提出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上述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做出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届时形成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佳士科技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后,佳士科技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 动而发生变化,佳士科技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在未来的业务发展中,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避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截至承诺签署日,本承诺人并未拥有从事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对于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资产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业务资产剥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在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按照公平、公允的价格进行,执行以下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按市场化原则办理;没有市场价格的,按成本加成定价;当交易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时,且无法或不适合成本加成定价计算的,由交易双方协商,公允地确定价格。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等,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规范并按规则披露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源、资金或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本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佳士科技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入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增持均价 占剔除回购账户后公增持数量(股)
(元/股) 司总股本的比例
大宗交易 2020/1/16 8.50 2,600,000 0.55%
潘磊
大宗交易 2020/1/17 8.50 2,400,000 0.51%
合计 / / / 5,000,000 1.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二、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 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买卖佳士科技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潘磊:
2020年1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潘磊:
2020年1月19日
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 佳士科技 股票代码 300193.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称 潘磊 注册地 深圳市南山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潘磊为上市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对境内、境外其 是 □ 否 ? 是否拥有境内、 是 □ 否 ?
他上市公司持股5%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外两个以上上市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以上 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61,678,339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前为12.17%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为12.99%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5,000,000股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变动比例: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前为0.99%
及变动比例 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为1.05%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是 □ 否 ?
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
否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拟于未来 12 个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
月内继续增持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是 ? 否 □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1月16日和2020年1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增持上市公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司股份5,000,000股,占剔除回购账户后公司总股本的1.05%。
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 是 □ 否 ?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办法》第五十条要 是 ? 否 □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 否 □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是 □ 否 ?
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是 □ 否 ?
关股份的表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潘磊: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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