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 录
    
    1.目的.................................................................. 2
    
    2.范围.................................................................. 2
    
    3.定义.................................................................. 2
    
    4.目标和使命............................................................ 2
    
    5.基本原则.............................................................. 3
    
    6.机构设置及人员要求.................................................... 3
    
    7.职责与权限............................................................ 4
    
    8.审计工作程序.......................................................... 7
    
    9.风险控制和工作内容.................................................... 8
    
    10.报告准则和信息披露.................................................. 13
    
    11.监督管理与奖惩...................................................... 13
    
    12.档案管理............................................................ 14
    
    13.附则................................................................ 14
    
    1.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办事处及由公司实质实施控制的其他主体等需要进行审计的单位及个人。
    
    2.2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定义
    
    3.1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指公司审计人员为加强内部经济监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制度和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和效率、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人员的责任评价、合同的签署及审批等经济活动开展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审查及评价活动。
    
    4.目标和使命
    
    内部审计目标和使命包括:
    
    4.1努力确保公司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4.2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
    
    4.3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
    
    4.4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5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4.6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4.7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可适用标准及有关决议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4.8确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被识别和最小化;
    
    4.9 内部审计使命:本准则所指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工作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强本公司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效率。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核、评价本公司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识别风险,提出风险应对的建议。
    
    5.基本原则
    
    5.1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在本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或在董事会的特别授权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及内部审计活动。同时,审计作业以“不伤害原则”为底线,即在审计工作中,充分尊重被审计对象人员的个人人格,以促进团队积极性、责任心,促进提高团队职业操守为方向,开展审计工作,履行审计规范。
    
    6.机构设置及人员要求
    
    6.1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也已经制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6.2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6.3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置专职人员不少于两人。下属控股子公司是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6.4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应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和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
    
    6.5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涉及审计事项的经办业务。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6.6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目。
    
    6.7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审计部可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6.8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鼓励和支持审计人员参加区、市和省各级的内审协会的活动,学习标杆企业的内审经验和策略。
    
    7.职责与权限
    
    7.1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7.1.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7.1.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7.1.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7.1.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7.1.5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7.1.6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7.1.7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并采取相应措施;
    
    7.1.8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1.9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7.1.10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7.1.11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7.1.12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7.1.13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7.1.1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设立内部举报机制,对公司内、外部举报投诉的事项及审计发现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开展反舞弊审计;
    
    7.1.15办理公司董事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7.2审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3 审计人员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须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问题失实,须负审计责任。若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7.4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7.4.1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涉;
    
    7.4.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7.4.3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7.4.4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按照审计部取证的作业规范要求,对任何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录音、复制和现场拍摄等措施;
    
    7.4.5审计对象的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以致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可以报告本公司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处理;
    
    7.4.6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审计人员有权劝阻,同时应当立即报告给审计部,由审计负责人报告给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处理;
    
    7.4.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7.4.8被审计单位应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人应当无条件配合,离职审计期间,被审计人应随时候审,不得擅自离岗,以便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7.4.9审计部分有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本公司范围内抽调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审计人员,被抽调人员的单位不得拒绝;
    
    7.4.10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参加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管理层召开的有关会议;
    
    7.4.11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审计后期的整改及奖惩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提出纠正和预防性措施的意见,并对改进措施效果开展后续审计;
    
    7.4.12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7.4.13根据审计需要,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8.审计工作程序
    
    8.1 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经营控制目标和要求,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可以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计划实施方案,报审计负责人审批。
    
    8.2 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视工作需要,经审计部提出申请或公司决定,审计工作小组可以增加非审计部人员作为审计人员。
    
    8.3 审计通知。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7个工作日把审计内容通知被审单位(需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8.4 审计准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8.5 审计实施。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取证、调查和分析,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运用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
    
    8.6 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8.7 审计沟通。审计部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在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8.8 异议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人员经过核实如需修改,应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审计部负责人复核;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一并报批。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分别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
    
    8.9 审计报告报告和签批。审计报告经沟通后,应分别报审计委员会主任和董事长审批。
    
    8.10 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批后,审计部应当根据董事会的审批意见和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若审计报告涉及到公司其他业务单位或部门,审计部应当将相关内容同时向业务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8.11 审计整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对于审计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并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三十日内报送整改方案。
    
    8.12 跟踪审计。审计人员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若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采取纠正措施或拖延整改,应分别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并给予处罚建议。9.风险控制和工作内容
    
    9.1 审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对公司运营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控制,用高效、经济的措施处理风险,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对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
    
    9.2审计人员对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及评价。
    
    9.2.1审查及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构建及其健全性、有效性,提出改进措施;
    
    9.2.2审查及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的过程及操作方式,发现风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9.2.3审查及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及各种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9.3内部风险的种类:
    
    9.3.1生产风险是指生产者在生产某种产品的过程中所要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物资采购库存风险、物资采购风险、劳动生产率风险、产品质量风险等;
    
    9.3.2销售风险是指公司的营销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其具体表现为:营销策略难以实施、目标市场缩小或消失、产品难以售出;
    
    9.3.3财务风险是指由于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丧失偿债能力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账款回收等风险;
    
    9.3.4经营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活动导致公司可能产生的损失,包括组织设计和运行风险、战略规划风险、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风险等;
    
    9.3.5人员风险是指因人事制度不合理等原因可能造成各级人才流失的风险;
    
    9.3.6新产品开发风险是指新产品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和市场销售的不确定性;
    
    9.3.7信息系统风险是指由于使用信息系统所带来的风险,包括硬件故障、权限设置、信息丢失等。
    
    9.4审计工作内容
    
    9.4.1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9.4.2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9.4.3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9.4.4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9.4.5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9.4.6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9.4.7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9.4.8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5)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9.4.9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9.4.10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9.4.11审计部在审查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 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3) 各类工程、物资的采购及供方审计;
    
    (4) 各重点或专项项目合同的签订情况;
    
    (5) 营销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小车费用等费用开支;
    
    (6) 工程预算执行、工程物资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情况;
    
    (7) 工程造价、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
    
    9.4.12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10.报告准则和信息披露
    
    10.1.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10.2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并根据审计性质对被审部门或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0.3审计报告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切忌模棱两可。
    
    10.4审计报告中对责任人的评价要持谨慎的态度,情节要查实,定性要准确。
    
    10.5审计报告报出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企业的意见。对被审计部门或企业提出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经核实后修改审计报告。
    
    10.6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恰当性负责,被审计部门或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7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0.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11.监督管理与奖惩
    
    11.1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 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若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规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给予各类处罚。
    
    11.2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部可根据审计情况提出奖惩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批。12.档案管理
    
    12.1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12.2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主审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同时做好相关审计文档扫描件的电子文档保管和存储。
    
    12.3审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审计文档的保密制度。13.附则
    
    13.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3.2本制度中涉及针对上市公司需履行的内容,自公司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执行。
    
    13.3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扬帆新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