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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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的行为,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为主,不得投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二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
    
    (三)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委托理财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批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四)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六)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适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适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
    
    (四)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五)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七)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或有权机构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向公司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六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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