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环能”)86.3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的有关规定,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金宇车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今,即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1月16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各交易对方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下人员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孙庆文
股东名称 买/卖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孙庆文 卖出 2019.5.10 8,500 0
孙庆文就自查期间买卖金宇车城股票事宜已经出具《关于买卖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事项停牌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2、赵文燕
股东名称 买/卖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赵文燕 卖出 2019.5.13 100 0
赵文燕就自查期间买卖金宇车城股票事宜已经出具《关于买卖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金宇车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获聘为金宇车城财务总监,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发生在本人正式入职前。2019年7月26日,本人通过会谈的形式知悉本次重组。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陈丽霖
股东名称 买/卖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陈丽霖 买入 2019.4.29 2,100 2,100
卖出 2019.5.10 2,100 0
陈丽霖就自查期间买卖金宇车城股票事宜已经出具《关于买卖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上述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李敏
股东名称 买/卖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 结余股数
(股) (股)
李敏 卖出 2019.4.25 2,600 0
李敏就自查期间买卖金宇车城股票事宜已经出具《关于买卖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重组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函,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个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金宇车城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知情人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吕雷
李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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