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驱: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一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卧龙电驱”)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卧龙电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卧龙电驱如下保证:卧龙电驱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卧龙电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18年12月28日,公司七届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12月28日,公司七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19年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预留授予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
    
    2020年 1月 17日,公司七届二十七次临时董事会、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相关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外籍核心管理、技术及业务人员。
    
    根据公司七届二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年 1月 17日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14元/股。本次预留授予与《激励计划》规定的一致,未作调整。
    
    (二)授予日的确定
    
    2019年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
    
    2020年1月17日,公司七届二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0年1月1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应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卧龙电驱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