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及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为人民币 20,000万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0年担保预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或下属公司,是公司对自身及下属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各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审计部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其中福建欣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富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少数权益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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