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关于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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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已履行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9日召开了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20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156、2019-157、2019-164、2019-167)。
    
    2、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审议2019年限制性股票积极计划方案后,积极推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经与激励对象深入沟通后发现,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有限,需通过多种渠道自行筹款,在目前融资较为困难的大环境下,激励对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的筹集,导致公司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及认真分析,公司决定终止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上述终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承诺: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吸引、留住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因此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
    
    五、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及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要法定程序,尚需取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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