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机制和金额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发表如下意见:
1、事前认可
我们对《关于2020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予以核查,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交易各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予以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交易各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罗鑫先生、胡晓艳女士、张锋先生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反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
定,其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反担保事项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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