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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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至各位董事。
    
    2.本次董事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和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其中,董事谢建平以通讯方式参加。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陈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吴国栋、蔡兴隆、王骏持有的苏州国宇7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24,290,479股已于2019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91,600,000股增至315,890,479股,注册资本需相应由291,600,000元变更至315,890,479元。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有关条款,具体为:
    
    1、公司章程第六条
    
    修订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1,600,000元。”
    
    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5,890,479元。”
    
    2、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修订前:“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291,600,000股。”
    
    修订后:“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315,890,479股。”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5票、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公司董事谢建平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李俊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上述人员任期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任命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李俊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0年2月3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月17日附件:
    
    1、李俊先生的简历:
    
    李俊,男,1975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1996年至2005年任上海骏林集团企管部经理,2006年至2012年任深圳市华隆集团股东办总裁助理,2012年至今任中国世纪新城投资集团副总裁。
    
    截止本报告日,李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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