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册发行中期债券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我们同意公司注册发行20亿元中期票据,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调整后的独立董事薪酬是公司照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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