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2 证券简称:矩子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3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9:15至2020年1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明谷科技园G栋一楼111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杨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5人,代表股份49,692,0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9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49,604,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0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87,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79%。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人,代表股份4,374,8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7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人,代表股份4,286,9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87,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79%。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5%;反对73,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97,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1%;反对73,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5%;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18,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8%;反对69,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01,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8%;反对69,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8%;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金诗晟律师、王隽然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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