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盐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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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0-015
    
    债券代码:112154 债券简称:12盐湖0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8号),公司及管理人针对《关注函》中所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并针对提出内容及时展开核实,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说明公告所述初步测算预计资产处置损失约 417.35亿元的具体测算过程,论证此次资产处置导致大额资产减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前期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形,如是,请详细说明。
    
    回复: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西宁中院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进行重整。经审查,西宁中院于2019年9月30日裁定对盐湖股份进行重整,并于2019年11月6日主持召开了盐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根据该方案,管理人有权依法将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存货及所持对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的全部股权、应收债权,所持对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化工”)的全部股权、应收债权(前述资产账面值合计5,747,740.37万元)以公开拍卖或者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予以变现处置。因此,管理人是根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推进重整进程,进而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置。
    
    经西宁中院许可,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盐湖股份资产包进行的专项评估,盐湖股份包评估价值约为2,542,688.63万元。盐湖股份资产包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在于破产重整中评估方法发生变化:不同评估方法的选取将对评估结论造成实质性差异。此前,盐湖股份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阶段时,资产账面价值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基础,以重新购置所需成本或未来收入折现为参照,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方法计算。而当盐湖股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重整中的专项评估机构以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由于清算价格考虑了资产被迫交易与快速变现所需要的价格折让等因素,其评估值较持续经营状态下存在较大减值具有合理性,以此作为处置参考契合重整程序中资产快速变现的现实需求。在大量的破产重整案件中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清算价值较账面价值大幅减值现象。
    
    管理人自启动资产处置工作以来,持续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公开拍卖处置、定向邀请等多种方式同步接洽有关投资人,但在将近2个月的持续公开拍卖过程中,无人参与竞拍。由于公开拍卖的结果不可预测,资产处置的成交价格亦难以确定,故而导致资产处置可能造成的损失不具备确认条件。公开拍卖过程中,公司持续就管理人处置资产可能导致产生大额资产处置损失进行了分阶段的风险提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规定,管理人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0日先后六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盐湖股份资产包进行了公开拍卖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但是,六次拍卖均流拍,最后一次流拍总价为299,144.78万元。
    
    2019年12月27日,在盐湖股份资产包历经五次拍卖无人报名参与的情况下,盐湖股份管理人与青海省政府牵头新设成立的平台公司青海省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信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意向性框架协议》,约定:如管理人后续继续采取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盐湖股份资产包,且无其他主体愿意以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价格通过参与第六次拍卖或者协议受让方式受让盐湖股份资产包的,汇信资产管理公司将以30亿元的价格受让盐湖股份资产包,受让方式包括参与第六次拍卖或直接协议受让前述资产。2020年1月10日,盐湖股份资产包第六次拍卖仍然流拍。基于此,盐湖股份管理人将于近期与汇信资产管理公司签署正式的《资产收购协议》,以30亿元价格将盐湖股份资产包转让给汇信资产管理公司。
    
    基于前述资产剥离的考虑、资产剥离的决策以及资产剥离的过程,公司对相关损失进行了测算,初步测算预计资产处置损失约417.35亿元,具体如下:
    
    1、以协议转让资产价格测算的资产包减值损失466.5亿元。
    
    (1)评估报告中盐湖股份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债权以及化工分公司资产包评估值分别为1,775,919.55万元、328,492.95万元、438,276.12万元,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股权评估值为 0,各项资产评估值合计为 2,542,688.63万元。根据《资产收购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成交价为30亿元,按照各项资产评估值所占比重对30亿元的成交价进行对应分配,对盐湖镁业的应收债权分摊的处置价为209,532.48万元,对海纳化工的应收债权分摊的处置价为38,757.36万元,对化工分公司的资产包分摊的处置价为51,710.16万元;化工分公司资产包中包含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按照各项资产分配后的成交价与申报债权的金额以及化工分公司资产包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据此,盐湖股份分别计提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坏账准备金额为3,314,767.86 万元、564,134.38 万元,计提化工分公司资产包的减值准备786,555.76万元,合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4,665,458.00万元。
    
    2、处置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股权,合并报表转回前期承担的超额亏损影响投资收益增加43.67亿元。
    
    (1)截至2019年10月30日,公司对盐湖镁业合并报表层面权益法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为-105.66亿元,公司对盐湖镁业的出资额是79.05亿元,公司对盐湖镁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际承担的105.66亿元亏损与出资额79.05亿元之间的差额26.61亿元为超额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规定,处置子公司股权导致丧失控制权时,在合并报表层面,“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的规定超额亏损转回计入投资收益 26.61 亿元。
    
    (2)截至2019年10月30日,公司对海纳化工合并报表层面权益法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为-42.30亿元,公司对盐湖海纳的出资额是25.24亿元,实际承担的42.3亿元亏损与出资额25.24亿元之间的差额17.06亿元为超额亏损,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超额亏损转回计入投资收益17.06亿元。
    
    上述两项合计增加收益43.67亿元。
    
    3、因股权处置,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增加5.49亿元。
    
    截至2019年10月30日,公司对盐湖镁业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共计5.49亿元。证监会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3期(四)原逆销交易形成的内部未实现利润在子公司处置后合并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原则——针对未实现内部交易处理方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不管交易方向是顺销还是逆销,前期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在子公司处置后,都应在处置当期通过“投资收益”科目进行合并抵销,计入处置子公司当期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参考此项原则,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共计5.49亿元在合并报表中增加投资收益。
    
    上述三项共计影响处置资产损失为417.35亿元。
    
    公司认为,此次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资产处置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经由全体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以重整中的资产评估值为参考启动公开拍卖,自启动资产处置工作以来,持续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公开拍卖处置、定向邀请等多种方式同步接洽有关投资人,但在将近2个月的持续公开拍卖过程中,无人参与竞拍。子公司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后,以及盐湖股份管理人启动公开拍卖资产工作以来,就子公司进入重整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管理人处置资产可能导致产生大额资产处置损失事项,公司持续在子公司重整对公司重大影响的提示性公告、历次重整进展公告、历次资产拍卖公告等公告中进行了分阶段的风险提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前期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形。
    
    二、说明其他 8 家股东主张你公司回购盐湖镁业股份以及你公司向国开基金回购盐湖镁业股份的依据,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如是,请详细说明;列示公司对上述回购事项的会计处理,说明该处理是否恰当。
    
    回复:
    
    (一)公司回购盐湖镁业其他8家股东股份相关信息披露及依据说明。
    
    1、盐湖股份回购8家股东所持盐湖镁业股份的依据
    
    2011 年,为加快推进盐湖镁业“金属镁一体化产业项目”项目进程,实现盐湖镁业取得的技术成果与引进的挪威海德鲁技术互补,盐湖镁业进行增资扩股引进7家战略投资者,并于2011年6月签订《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并未涉及股份回购相关条款。本次增资扩股拟分三期出资到位,由全体股东在2012年6月前缴足。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盐湖镁业55%的股权。本事项于2011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进行披露。(内容详见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巨潮资讯网2011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增资的公告》)。
    
    后宁波德邦大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以盐湖股份公司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德邦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致使德邦公司等小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宁波中院判决盐湖股份向德邦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损失。宁波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浙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宁波中院综合案涉证据材料,推定盐湖股份同意收购德邦公司持有的镁业公司股权,宁波中院进而认定盐湖股份应当受让德邦公司所持盐湖镁业的股权也即回购其股份,并向德邦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最终判决确认德邦公司享有对被告盐湖股份的破产普通债权 2.92 亿元。根据该判决,德邦公司向盐湖股份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普通债权3.03亿(含截至重整受理日2019年9月30日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截止目前,管理人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宁波中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德邦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除德邦公司外,浙江海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同样就股权转让事由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中院”)起诉盐湖股份,诉请法院判令盐湖股份向 7 家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海西中院尚未就该 7起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但该7起诉讼案件案由、案情及诉讼请求基本与德邦公司诉盐湖股份一致,因此,参照宁波中院的判决,原告浙江海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或将胜诉并对盐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7 家原告的诉请金额约3.82亿元。该7家公司同步向盐湖股份管理人申报了普通债权,由于上述债权涉及未决诉讼,目前债权的审核状态均为“暂缓确认”。
    
    2、相关信息披露说明
    
    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10日分别披露了盐湖镁业其他8家股东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并于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年25日对以上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根据宁波中院作出的(2019)浙02民初916 号《民事判决书》,由公司收购德邦大桥持有盐湖镁业的股权,支付对价291,599,663.00元。(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2019-109)。
    
    3、会计处理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业务,满足相应条件即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果公司的未决诉讼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公司参照宁波中院就股东宁波德邦大桥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审判决,预计公司很可能将向盐湖镁业其他全部股东承担出资本金及对应利息约6.88亿元。故公司将6.88亿元计入预计负债处理。
    
    (二)公司回购国开基金持有盐湖镁业股份相关信息披露及依据说明
    
    1、盐湖股份回购国开基金所持盐湖镁业股份的依据
    
    根据公司、盐湖镁业和国开基金三方签订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第5.6款的约定:国开基金持有的盐湖镁业股权期间,盐湖镁业发生如下情形时国开基金有权立即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盐湖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不低于上述5.2款规定的价格:(1)盐湖镁业遇有关闭、解散、清算、或破产之情形。”、“第 5.2 款规定,公司在每个回购交割日前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按每次退出的标的股权的实际投资额为定价基准确定,回购计划如下:回购时间分别为2013年10月18日和2027年10月18日,标的股权转让对价分别为2亿元和4亿元。”、“第 6.1 款约定:国开基金按照本条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计算和收取投资收益,投资期限内国开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6.3.2条约定:公司承诺如盐湖镁业未分红或国开基金每一年度实际自盐湖镁业所获得的现金收益低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投资收益,则公司应以可行且合法的方式补足国开基金以确保国开基金实现其预期的投资收益率目标”。因盐湖镁业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西宁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触发《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第5.6款有关回购的安排,故国开基金向盐湖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盐湖股份管理人依法确认盐湖股份应该履行回购义务,并确认国开基金申报的债权。
    
    2、相关信息披露说明
    
    2016 年,因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处于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建设期延长,导致银行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增加,项目建设资金不足,成为了制约其项目建设的瓶颈,盐湖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进财务投资者国开基金以现金投资人民币6亿元。该投资年收益率为1.2%,最长投资期限为12年,对盐湖镁业的投资是阶段性持股行为。(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进财务投资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5)。
    
    3、会计处理合理性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四期第2.1.4条:金融资产与权益工具的区分问题 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企业应当根据其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分类。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的避免以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如某公司引入国家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增资,并约定投资期限届满后由该公司回购股权并给予特定的投资回报,合并财务报表中仍然将该笔款项作为其他权益工具处理。
    
    参照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四期并结合签订的合同条款,判断公司向国开基金回购盐湖镁业股份属于收购金融资产并增加对盐湖镁业的投资。因盐湖镁业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盐湖镁业的投资已无法收回,故对回购国开基金持有的盐湖镁业股份做为公司对盐湖镁业的投资全额计提长期股权减值准备,并在合并报表中入投资收益。
    
    因此,公司对上述回购事项的会计处理,是恰当的。
    
    三、量化分析并结合公司氯化钾、碳酸锂业务等对业绩影响,论证公司此次资产处置后,是否具备可持续的经营和盈利能力。
    
    回复:
    
    (一)公司收入利润情况分析
    
    公司过去三年及2019年上半年的各产品收入及占比
    
    单位:亿元
    
      按产品划分收入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上半年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氯化钾                67.80    65.42%    59.17    50.57%    74.50    41.65%   39.16    39.43%
     碳酸锂                 3.10     2.99%     7.44     6.36%     6.84     3.82%    2.40     2.41%
     盐湖资源综合利用       9.99     9.64%    17.66    15.09%    29.08    16.26%   25.89    26.07%
     化工产品
     PVC               8.49    8.19%    6.43    5.49%   15.90    8.89%
     水泥                   5.28     5.09%     3.73     3.19%     5.70     3.19%    2.50     2.52%
     百货                   1.01     0.97%     0.80     0.68%     0.52     0.29%    0.08     0.08%
     运输                   5.47     5.28%    15.83    13.53%    14.83     8.29%    6.95     7.00%
     其他                   2.50     2.41%     5.96     5.09%    31.53    17.62%   22.33    22.49%
     合计                 103.64   100.00%   116.99   100.00%   178.90   100.00%   99.31   100.00%
    
    
    公司过去三年及2019年上半年的各产品毛利润及占比
    
    单位:亿元
    
      按产品划分毛利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上半年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毛利     占比
     氯化钾               47.94    108.38%   38.17     97.34%   53.60    114.42%   29.23   109.26%
     碳酸锂                1.76      3.99%    5.10     13.02%    3.37      7.20%    1.02     3.80%
     盐湖资源综合利用      -1.99     -4.49%    -4.06    -10.35%    -5.28     -11.28%    -4.67   -17.45%
     化工产品
     PVC              -4.48   -10.13%   -1.46    -3.73%   -7.46    -15.92%
     水泥                  -0.13     -0.29%    0.31      0.79%    0.35      0.74%    0.06     0.21%
     百货                  0.09      0.20%    0.08      0.20%    0.02      0.04%    0.02     0.08%
     运输                  0.36      0.82%    0.40      1.03%    0.77      1.64%    0.86     3.20%
     其他                  0.68      1.53%    0.67      1.71%    1.48      3.16%    0.24     0.91%
     合计                 44.24    100.00%   39.21    100.00%   46.84    100.00%   26.75   100.00%
    
    
    从上表可知,公司历史期间主要收入及利润均来自于氯化钾以及碳酸锂产品业务。2019年上半年,公司生产氯化钾产品247.63万吨,氯化钾产品收入达到39.16亿元,占各产品收入总和的39.43%,氯化钾产品毛利润29.23亿元,贡献了公司的绝大部分利润。
    
    本次拟处置的盐湖股份资产包是公司历史期间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由于环保、生产要素供应受限、原料成本较高等一系列问题,上述项目未能按照项目的初始设计规划达产并实现盈利,反而侵蚀了公司依靠氯化钾及碳酸锂业务形成的利润,导致公司陷入困境。历史期间盐湖股份、盐湖镁业及海纳化工的净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公司名称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上半年
                    收入   净利润     收入    净利润    收入    净利润    收入    净利润
     盐湖镁业        0.00     -0.94      4.89    -31.98     27.30    -47.20     17.10    -17.80
     海纳化工        9.36     -6.10      5.12    -15.57      8.37    -12.24      7.03     -4.27
     盐湖股份      103.64      2.10    116.99    -42.88    178.90     -36.01     99.31     -4.15
     (合并口径)
    
    
    从上表可知,若不考虑盐湖镁业以及海纳化工等资产的亏损,则盐湖股份的利润表现将彻底扭转,完全能够实现持续盈利。在此背景下,为了实现“好坏分离、体外培育”,避免公司利润为亏损资产所侵蚀,影响公司长远发展,管理人初步确定并经盐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后,将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及化工分公司等相关亏损资产纳入拟处置资产的范围,并通过公开拍卖进行处置。预计资产处置完成后,公司将聚焦在氯化钾及碳酸锂业务,摆脱亏损资产的经营负担,能够保持稳定的收入及利润,为上市公司股东持续创造价值。
    
    (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分析
    
    一是公司氯化钾及碳酸锂业务与拟处置资产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均保持独立,本次资产处置不会对氯化钾及碳酸锂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采购方面,公司通过物资供应委员会下由物资供应分公司统一负责各种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物资供应分公司按照盐湖股份年度经营目标和物资需求计划,制定物资供应策略、编制采购业务计划、执行采购项目、负责物流配送等事宜。本次资产处置后,上市公司仍保留原有物资供应委员会及物资供应分公司,原材料的采购不受影响;生产方面,公司氯化钾的生产主要由钾肥分公司、三元钾肥、元通钾肥、晶达科技等分子公司负责,碳酸锂的生产主要由子公司蓝科锂业、盐湖比亚迪负责。本次拟处置资产不涉及氯化钾及碳酸锂生产的相关人员及资产,不会对公司氯化钾及碳酸锂的生产造成影响;销售方面,公司氯化钾及碳酸锂产品的销售由公司的销售分公司统一进行营销,本次拟处置资产不涉及氯化钾及碳酸锂销售的相关渠道、人员及资产,不会对公司氯化钾及碳酸锂产品的正常销售造成影响。
    
    二是资产剥离后,公司将回归经营情况良好的氯化钾及碳酸锂业务,恢复盈利能力。公司是国内最大钾肥生产企业,目前建成产能位居全球第七位、亚洲第二位,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及话语权,同时,公司碳酸锂业务在已建成投产的1万吨项目的基础上,2万吨碳酸锂项目也将逐步建成,未来公司碳酸锂产量亦将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全球钾肥及锂产品需求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下,公司的氯化钾、碳酸锂生产销售将能够持续保持稳定,并不断为公司创造利润。
    
    三是2019年公司氯化钾及碳酸锂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良好,预计2020年钾、锂业务的生产经营将进一步改善并继续保持稳定。2019 年报告期间,公司以氯化钾为主业的整体生产经营情况保持稳定。公司氯化钾产量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实现氯化钾产量563万吨,2018年同期产量为483万吨,报告期销售氯化钾产
    
    品453万吨,上年销量为468.8万吨。子公司蓝科锂业碳酸锂产品生产稳定,产
    
    量达到1.13万吨,2018年同期产量为1.1万吨,销售碳酸锂产品1.13万吨与2018
    
    年持平。资产处置完成后,2020 年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将围绕氯化钾及碳酸锂业
    
    务展开,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推进,保持公司的持续经
    
    营和盈利能力。
    
    (三)未来提升经营业绩的规划举措
    
    未来盐湖股份将依托现有察尔汗地区丰富的资源优势,公司将重点在钾、锂产加大研发投入,以高端品牌氯化钾为核心,以优质电池原料碳酸锂为补充性业务,不断提升研发设计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一是公司治理方面,盐湖股份将建立有效、灵活的决策机制,形成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治理机制;二是加强人才招聘及培养,改善员工激励机制,提高研发人员薪酬水平,并提升研发人才在企业重大规划和重大流程中的参与权。三是技术提升方面,将根据钾、锂生产对卤水的需求情况,不断完善固液转化技术,实现采补平衡、循环开采,针对卤水开采和摊晒工艺进行深入研究,保质保量为钾、锂产品的生产提供充足原料。四是品牌宣传方面,“盐桥”品牌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盐湖股份将顺应趋势,做强“盐桥”品牌,竭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产品,不断提升盐湖系列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第1、2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与年审会计师对影响业绩的重大事项及其相关依据进行了初步沟通,会计师需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将根据进展情况具体对第1、2问题的核查意见进行后续披露。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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