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有效期和授权期限的时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调整,并提请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尤 完(签名)
廖良汉(签名)
郭新平(签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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