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第二章 基本投资原则
第一条 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不得从事投机业务。
第二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财金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计划;负责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方案实施;负责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对衍
生品交易建立台帐,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协助
董事会办公室对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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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确定交易事项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报批程
序、组织提交议案、组织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条 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年度开展和调整计划。
第五条 股东会负责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
第一条 总体管理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依照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流程,明确决策机制、授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规范业务操作,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按照责任分工,财金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报审和实施。
一、财金部汇总金融衍生品业务年度开展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组织进行信息批露。
三、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由财金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四、财金部负责评估、论证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提出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按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实施。
五、在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内的交易不论金额大小,由财金部主任审批后报财务总监审批;超出年度计划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需按年度交易计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六、审批手续完成后,财金部及时向中介机构办理操作手续,与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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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文本后,将合同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完成相关交
易对外公告。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一条 公司财金部负责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定期提供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第二条 公司财金部负责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公司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四条 财金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内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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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金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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