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4亿元(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可使用的自有资金理财累计金额不超过董事会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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