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21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公司为2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及相关股份上市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核查意见》之高坤女士签署页)
高坤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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