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处理等)、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处理等)、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六条 公司涉及下述担保事项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董事长产生及行使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 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董事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给董事以适当的报酬。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回避。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1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其他董事的任职资格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二)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本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其他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额高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在作出上述判断前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本项所指“认可”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正当理由独立董事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一)出现本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而被认定为不能履职的;
(三)严重失职;
(四)辞职。
独立董事以为被免职的理由不当或不充分的,可以作公开声明。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辞职除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外,还应当对任何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事项或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如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或构成人数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以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及其数额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前款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获取额外的未予披露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下列有关于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独立董事行使本规则规定的特别职权时所提提议未被采纳或该等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有关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免职和辞职;
(四)独立董事就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并且该事项属于应披露的事项,而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津贴。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随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十条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第四十三条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四十四条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提醒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第四十六条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董事会召集和组织程序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出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同时,应当给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1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前款决议由参会董事最后一位签署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故意隐瞒其关联关系,并应当在审议和表决该事项前主动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董事会不得将其计入表决的法定人数;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董事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各项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会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六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董事会议题及议案的提出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分为通报和审议两种。通报议题是指对某一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审议议题是指提交董事会决议的议题。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议题的确定,主要根据以下情况:
1、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应审议事项;
2、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3、前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4、董事长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5、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6、总裁提议的事项;
7、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8、公司外部因素变化导致必须做出决定的事项;
9、董事会例会、年度会议、中期会议、季度会议规定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提出。
第六十九条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草案,由总裁提出。
第七十条任免、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裁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机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裁提出。
第七十二条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1/3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和总裁分别提出。
第七十三条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附属材料齐全。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15天送交董事会秘书室。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是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须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召集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席由召集人担任;
会议主席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董事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董事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七十七条 会议召开期间,会议主席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按程序先讨论,在各位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后表决,应分别对每一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以记名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如果会议决议以通讯方式做出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议程序: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和解聘文件;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董事会组织实施;
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拟定。审议后,交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十三条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第十一章 检查和督促
第八十四条 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八十五条 董事长可派董事或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制订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作废。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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