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变更支付安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变更支付安排是基于最大限度将资金用于生产的考虑,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改变支付安排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变更支付安排的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吴 玲 王寿群 方志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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