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冯育升 马北雁 纪传盛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