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吉林省金冠电气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展的客观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洪瑛 徐卫东 涂成洲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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