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0-009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139,854,276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尚有股份2,563,415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37,290,8 股。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9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14:3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0号5楼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6,811,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495%;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10,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7%。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2,230,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1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4,580,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7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匡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16,795,6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94,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135%;反对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810,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309,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
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黄宇周律师、王博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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