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沃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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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26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1月10日14:00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264,022,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692%,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394%。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4,022,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692%,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394%。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000%。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参加网络投票的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9%,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171%。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婧律师、叶慧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1选举俞铮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4,022,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俞铮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林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4,022,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林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婧律师、叶慧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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