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中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舜和资本持有公司股份52,727,08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8%,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舜和资本向公司提供的是借款支持,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利率定价合理,有利于公司现金流的运转,借款利息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关联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中,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朱仲力、张晓彤、姜风燕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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