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思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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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董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聘任赵伯奇先生、杨深先生、朱雅特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评议,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表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含上市前与上市后)未超过五年。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雪春
    
    史元春
    
    王本忠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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