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向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天齐集团”)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年化融资成本按照天齐集团从其合理选择的资金源筹措该等贷款的成本(且体现
为年利率形式)上浮0.5%(加50个基准点)执行,此外不再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也无需借款人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财务承诺,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2、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自愿的商业原则,协议条款合理,担保费率系参考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此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潘 鹰 魏向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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