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1417号
致: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锅股份”)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锅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出具了“TCZQ2016H000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16H0089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17H024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7H046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17H137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8H037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9H014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及“TCYJS2019H021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本次回购事宜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回购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授权
杭锅股份于2016年1月25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杭州锅
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
止,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事宜。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照《激励计
划(草案)》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2020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议
案》”),因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6361元/股
调整为4.4361元/股;回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64,800股,回购价格为4.4361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二、本次回购事宜
(一) 本次回购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司的说明,三位原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其中一位原激励对象因意
外身故而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
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
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区别于因执行职
务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锁,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二) 本次回购的价格、回购价格的调整(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根据《回购注销议案》,本次回购的价格为4.4361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规定,公司按《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
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
(1)根据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公
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股数为1,083.5万股,授予价格为9.03元/股。(2)根据
杭锅股份2016年3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16年4月
26日《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未来实
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息人民币1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3)根据2017年3月21日《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17年4月14日《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息人民币1.5元(含税);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
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4)根据2018
年3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18年4月20日《2017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
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息人民币2元(含税)。(5)2017年5月2日,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
回购注销838,5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调整及回购注销后的限制性股票
总量为15,414,000股。(6)2017年1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40,950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股份,调整及回购注销后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8,455,850股。(7)
2019年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6,000股,回购价
格为4.6361元/股。(8)根据2019年4月20日《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
及2019年5月7日《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
鉴于上述事项,截至本次回购前,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变更为
18,329,850股,回购价格调整为4.4361元/股。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共计287,460元,为公司自
有资金。(三) 本次回购的数量
根据《关于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股份上
市流通的公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及公司的说明,
三位原激励对象共计获授限制性股票324,000股,于2017年3月第一期解锁35%即
113,400股,于2018年4月第二期解锁25%即81,000股,于2019年4月第三期解锁
20%即64,8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64,800股。
根据《回购注销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4,800股,占本次回购前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比例为0.35%,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8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回
购价格的调整(定价依据)、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一) 2020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议
案》”),因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6361元/股
调整为4.4361元/股;回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64,800股,回购价格为4.4361
元/股。(二) 2020年1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回购注
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4,800股,回购
价格调整为4.4361元/股,对此部分股份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
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三) 2020年1月8日,杭锅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4361元。鉴于公司3位激励对象已不在
公司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64,8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
份。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杭锅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锅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定价依据)、已履行的程序等均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尚待按照《公司法》及
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及股份注销登记手续。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1月8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9H1417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锅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承办律师:周丽鹏
签署: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