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对《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由公司将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独立董事:何志聪、廖爱敏、董秀琴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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