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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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可,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没有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曹军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陈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陈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陈华先生有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本次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培敏、曹军波、万如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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