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与本次董事会相关的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鉴于标的公司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因此,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0)第8401号)。根据最新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情况,公司对交易报告书进行了修订并制作了《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相关程序及内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 悦 李永泉 陈 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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