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就前述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其他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4、本次交易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此页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生明 谈 侃 王 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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