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即将届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夏军先生、王建先生、蔡万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起,任期三年。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运作的需要。
2、经审阅上述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3、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征得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在充分了解候选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进行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夏军先生、王建先生、蔡万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即将届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潘秀玲女士、王成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运作的需要。
2、经审阅上述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征得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充分了解候选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进行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潘秀玲女士、王成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一步明确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长薪酬为人民币6.50万元/月(含税,下同),副董事长(如有)薪酬为人民币1.50万元/月,公司独立董
独立董事意见
事津贴为人民币5,000元/月(即6.00万元/年)。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领取相应职务薪酬,不领取董事薪酬。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决定,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履职的需要,在原董事薪酬方案基础上,将独立董事津贴由人民币6.00万元/年调整为人民币8.00万元/年。非独立董事薪酬水平及方案不变。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是根据公司规模、薪酬水平,结合独立董事履职需要确定的,有利于保障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相关义务、提升工作效率,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相关内容。
四、关于公司为孙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孙公司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更好地满足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强抗风险能力,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向非关联第三方借款不超过1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由宜宾创世纪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借款。
为增强宜宾创世纪的融资信用,公司拟根据宜宾创世纪不超过10,000万元的实际借款金额,以所持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不超过6%的股权为宜宾创世纪提供质押担保。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为宜宾创世纪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与公司及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公司本次为宜宾创世纪提供质押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孙公司融资事项,系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以子公司股权为下属孙公司的融资事项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可提高孙公司的信用,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孙公
独立董事意见
司,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
影响。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为孙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春庚 郑 毅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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