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义井街20号
乙方: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29号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包括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2、乙方为甲方实际控制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乙方是甲方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项需要取得甲方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4、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双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期间,依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甲方在商业银行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条件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甲方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2、办理甲方与阳煤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
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
4、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对甲方提供担保。
6、对甲方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7、甲方成员单位在乙方统一帐户进行管理。
8、乙方有义务按照《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的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乙方为甲方提供适时监控的必要条件。
10、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乙方进行业务合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应联合制定针对存款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风险预防处置及应急处理领导组,一旦乙方出现危及甲方存款资金安全性的情况,甲方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双方应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和运营风险评估制度。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经营情况及存款资金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双方应在提供服务前,另行签订协议加以约定。
第四条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阳煤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 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第六条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一般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和以下监管要求的: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5)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70%;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7)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
(8)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9)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1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乙方应遵守调整后的比例限制;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等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9、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九条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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