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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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001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及诉讼本金为:740.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拟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涉诉案件
    
    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控互动”)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8日,原告鞠某琼、陈某磬与富控互动等被告分别签订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据》,并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向指定账户累计发放了相应借款2,0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原告鞠某琼、陈某磬与富控互动及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41)。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鞠某琼、陈某磬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受理期间,相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92.5万元。同时,案外人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相关原告签订《协议书》受让原告667万元债权,相关原告相应免除被告之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清偿义务。基于上述情况,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鞠某琼、陈某磬借款本金7,405,000元;
    
    (二)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某琼、陈某磬借款内利息3,776,564.37元;
    
    (三)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某琼、陈某磬以7,4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某琼、陈某磬律师费431,000元;
    
    (五)被告颜静刚、梁秀红对上述主文第一、二、三、四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60元、鉴定费46,330元及公告费1,080元,共计170,970元,由原告鞠某琼、陈某磬负担32,085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138,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拟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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