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里石”)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益新
年 月 日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胡世明
年 月 日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 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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