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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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0-00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10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1月13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1月11日为休息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首股01”,代码为135052。
    
    3、发行主体: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5年期,(3+2)。
    
    5、发行总额:20.00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90%。
    
    7、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挂牌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90%。
    
    3、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10日。
    
    4、付息日:2020年1月13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首股01”持有人。2020年1月10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1月1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四、付息方式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首股01”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
    
    法定代表人:潘利群
    
    联系人:张岩
    
    联系电话:010-6642 8527
    
    传真:010-6642 8061
    
    (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蔡林峰
    
    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王诗野
    
    联系电话:021-38874800转8268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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