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7 证券简称:天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1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2号)核准,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7.68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56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39,870,1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689,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11日划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9]G16038730986号《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河南天迈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6100078801100000866 物联网产业园建 275,040,754.72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设项目、营销中心
分行 建设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6100078801800000906 物联网产业园建 0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设项目募集资金
分行 的存储和使用
注:1、账户“76100078801100000866”余额的存放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且该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包含尚未支付的上市发行费用14,350,854.72元。
2、账户“76100078801800000906”余额的存放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100078801100000866,截至2019年12月11日,专户余额为275,040,754.7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联网产业园建设项目、营销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奇英、黄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9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河南天迈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河南天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100078801800000906,截至2019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联网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奇英、黄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9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河南天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