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20-002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李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1号)、《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及郭鸿宝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2号)、《关于对陕西坚瑞沃
能股份有限公司及郭鸿宝、李瑶、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
施字[2020]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李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李瑶: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100%股权。沃特玛2016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积净利润为-34.75亿元,依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及你本人于2018年12月出具的《申明书》,你应补偿金额为本次交易金额上限52亿元。截至目前,你仅将享有的坚瑞沃能及沃特玛的债权共计11.09亿元抵偿给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剩余补偿义务,违反了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 55 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剩余业绩补偿承诺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及郭鸿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郭鸿宝:
经查,你公司2016年收购的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3.55亿元,与资产评估报告相关盈利预测金额13.18亿元存在较大差距,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2016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积净利润为-34.75亿元,与承诺净利润15.18亿元存在较大差距。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郭鸿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及郭鸿宝、李瑶、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郭鸿宝、李瑶、李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对外担保问题:
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深圳市高先盛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4000万元,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瑶为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公司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延迟至2018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二、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2月14日向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埠支行借款3600万元、3000万元,你公司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为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公司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延迟至2018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郭鸿宝、时任总经理李瑶、董事会秘书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李瑶履行剩余业绩补偿承诺。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查看公告原文